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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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生活教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3-02-10 11:13:07  點閱:493


●依據彰化縣衛生局112年1月17日彰衛稽字第1120002910號函

●按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2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第28條規定,應接受戒菸教育。

●按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第6條第 1 項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場所全面禁止使用煙品,違者依第1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條例第4條第1款、2款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煙)、持有電子煙產品、加熱式菸品或加熱式器具,違者依第11條規定,應接受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危害防制宣導教育。